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依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