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責任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所有真實信息;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961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962條
中介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章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