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如果簽名人能夠證明合同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在簽署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或者簽名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簽名可以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眾* * *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