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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醫療保險繳費補助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繳費標準可以相應提高。野加鄉鎮企業職工是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縣人民政府決定。有條件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應對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支持。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和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不得向農民分攤。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地方政府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的財政支持不得低於人均65438元。彌補噪聲或征集招標組的具體負擔比例和等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