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的批評、評論,不視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中傷、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