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詞。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