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以最終遺囑為準。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