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於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認罪悔罪、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以及被侵權人諒解等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對於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在處罰前口頭履行告知程序,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告知事項,並由被告知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違法嫌疑人到案後48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