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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傳票的法律規範是什麽?
法律解析:操作規則:1,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2.發出“召喚證書”。3.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警察身份。4、查明被傳喚對象的身份。5.出示傳喚證。6、將違法嫌疑人傳喚至市、縣指定地點。7.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8.告知被傳喚人的家屬傳喚的原因和地點。9、由違法嫌疑人在《傳喚證》上填寫案件發生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字;拒絕填寫或簽字的,公安民警在《傳喚證》上予以註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於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認罪悔罪、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以及被侵權人諒解等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對於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在處罰前口頭履行告知程序,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告知事項,並由被告知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違法嫌疑人到案後48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