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1999《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但是,合同法實施前的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或者限制租賃合同期限的,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租賃期限。
擴展數據:
根據私法上的“自由而不禁止”原則,簽訂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並不違反當時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合法有效。
《合同法》實施後,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即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部分應當認定無效,租賃期限自《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計算,即房屋租賃合同自1995至1999+00履行。
賀州法院網-如何認定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超過20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