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後陳述是庭審中最後壹次為自己辯護的機會,應當充分珍惜法律賦予的權利。首先,最終陳述不得損害國家、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其次,被告人最後陳述不能跑題,必須與案件相關,可以圍繞其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是否悔罪等進行陳述。最後,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不得進行不當重復。如果被告不適當地重復先前已經發表的辯護意見,法官將停止發言,從而導致被告緊張而錯過重要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期間,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