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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被告的陳述
法律分析:最後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審判中享有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於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註和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後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於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相,同時也彰顯了對被告人格的尊重,對聽眾也能產生特殊的教育功能。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庭審中最後壹次為自己辯護的機會,應當充分珍惜法律賦予的權利。首先,最終陳述不得損害國家、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其次,被告人最後陳述不能跑題,必須與案件相關,可以圍繞其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是否悔罪等進行陳述。最後,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不得進行不當重復。如果被告不適當地重復先前已經發表的辯護意見,法官將停止發言,從而導致被告緊張而錯過重要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期間,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