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指對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遺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撫恤費用。傷殘津貼是指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保險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重復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他費用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