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的原文中,它被表述為證據契約、收據貨物、單據。
法院壹般認為是“產權證”或“權屬證明”的同義詞,據此判決案件。
壹些法律界人士對此頗有怨言,並寫了壹篇文章對此表示反對。
壹些學者甚至使用title壹詞在英語中有許多歧義,並認為“承運人保留證據以交付貨物的文件”不是所有權或所有權文件。
1的實質意義。文檔;2.所有權是指所有權。
3.實踐中有必要將提單認定為所有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