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①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載體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3)傳統技能、醫藥和歷法;
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間習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