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單位和個人處65438+萬元以上罰款:(壹)未按照規定執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二)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大廳、疏散走道、樓梯間、緊急出口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且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