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建築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