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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對紙幣和鈔票銷售的規定。
嚴禁焚燒祭品。禁止在公墓、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居民小區、公園等露天場所焚燒紙錢等祭祀用品。發現上述行為後,城管、民政、生態環境、林業、公安等相關部門予以勸阻和制止。任何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燒紙燒錢等不文明行為,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