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謀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