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環保部82號文件附件《關於進壹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中規定:“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距離不得小於300米。”
6、環境保護距離
根據惡臭汙染物無組織排放源強的計算結果(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並適當考慮環境風險評估的結論,建議將合理的環境保護距離作為項目與周圍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之間的控制距離,作為規劃和控制的基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距離不得小於300米。
然而,這300米的距離爭議很大,主要是觸及開發商的利益,因此通常焚燒項目會被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