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6條第2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Qq聊天記錄屬於“網上聊天記錄”,顯然屬於“電子數據”的壹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5項第1款的規定,電子數據是證據的壹種。因此,qq聊天記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