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簽名章的主要使用者是個人,即個人印章,壹般與公司業務無關。即加蓋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3.另外,法人代表本人也可以擁有這兩種印章,只是用途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印鑒或者簽名加印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