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定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屬於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給付定金的壹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般情況下,定金被視為預付款。當支付和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損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保函、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