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散布、竊取應當由黨組織保密的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和紀律審查的內容,是指泄露、散布、竊取應當由黨組織保密的有關幹部選拔任用的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內容的行為。
《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規定:泄露、散布、竊取幹部選拔任用、黨組織紀律審查等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四)項明確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公開幹部議案、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紀律規定(試行)》第四十九條規定,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