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文明單位的表彰和獎勵。文明單位實行“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由批準命名機關分別頒發相應稱號的榮譽證書和標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榮譽證書和標誌由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統壹制作。
第十八條文明單位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酌情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