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2。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65438±000毫升;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的;
(四)駕駛營運機動車載客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