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因如下:
根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沒有法律或協議;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壹方遭受損失;得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雙方有協議:民間借貸,所以李四有了拿到10萬的基礎。
雙方的借款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而無效。
根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因此,法律不允許這樣的合同存在和履行,但並不意味著李四不能因為這樣的合同而返還張三的10萬元。合同無效後,李四仍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理論分析供妳參考。
祝您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