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判。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壹致。雙方可以簽訂協議,協議可以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2.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調解(在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和仲裁(雙方同意的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壹)雙方自願協商;②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