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公布後,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壹)自治州、自治縣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
(二)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報國務院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主辦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由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五)經濟特區條例由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