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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工作中挪用防控物資的
法律主體性:

挪用、侵占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和資金,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壹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