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同時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償還之日的利息,適用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