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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現已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壹)秉公執法,公正辦事;(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履職;(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壹條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人民警察應當立即救助;對要求解決爭議的公民應給予幫助;警察侵害公民的案件應及時調查和處理。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