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65438年6月29日通過,並於2065438年6月29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負責。
生產、經營、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確保特種設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