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享有下列權利:
1周歲及18周歲以上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
5.有工作和休息的權利;
6、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7.有受教育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