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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8歲,我享有哪些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享有下列權利:

1周歲及18周歲以上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

5.有工作和休息的權利;

6、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

7.有受教育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