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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賬目有問題是出納的責任嗎?
法律分析:收銀員當然有責任。出納是單位賬目的主要負責人,自然主要負責賬目問題。因此,當單位賬目出現問題時,出納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