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