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付是指議付行在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的付款之前購買單據,取得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要求權,並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單據相符或開證行或保兌行已確認付款到期時將資金預付或同意預付給受益人的行為。如果議付行在沒有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的情況下審核並轉發單據,則不構成議付。如果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可議付,任何銀行不得議付;這是可以明確轉讓的。如果開證行僅指定壹家議付行,未被指定為議付行的銀行不得辦理議付,指定的議付行可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議付。保兌行以其為議付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並在受益人要求議付時對受益人的相符單據承擔議付責任。當指定議付行不是保兌行且未議付時,保兌行僅對受益人是否符合提示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