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節假日和紀念日。
第2條所有公民的假期:
(1)元旦放假1天(10月放假1天);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為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第六條。如果全體公民的假日適逢星期六和星期日,他們應在工作日補假。如果壹些公民在周六和周日放假,他們將不會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