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
患有未治愈的麻風病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禁止結婚的對象:麻風病是壹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僅會傳染給配偶,還會危害後代。未治愈前禁止結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的;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病,治愈後才能結婚。生殖器官異常,不能發生性行為,且無法矯正的人不應該結婚。
延遲結婚的對象:各種傳染病的規定隔離期、慢性病的活動期以及心、肝、腎、肺、腦等重要器官功能代償不足的人群,如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和尚未治愈穩定的腎炎等。,應該延期。生殖器畸形,可以矯正,需要在結婚前矯正。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男女雙方應接受醫生的建議,采取長期避孕措施或結紮後方可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