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