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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案例分析。。。希望大俠們能給我壹個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壹債權有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的焦點在於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後,擔保人是否承擔全部責任。

C公司只承擔300萬元以內的擔保責任。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C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A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