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