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征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至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