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漏報記錄;
(2)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失蹤年限證明;
3 .公安機關對這壹事實的證明;
(4)現場檢查報告;
(五)其他能夠證明事實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無法生存的。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
提交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作出,請謹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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