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準則。
第六十三條律師應當依法調查收集證據。
第六十八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事實的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和法律適用的正確性,或者為了向案件承辦人提交新的證據,與案件承辦人聯系、交換意見,應當在審判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八十九條律師承辦業務,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