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法律上
所謂人治,就是國家以嚴格的道德制度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產生社會秩序。要將道德高度轉化為德治,必須以權利的不平等和權力的不平衡為前提。常見於中國封建社會,君主的最高權力被用來統治國家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法律制度是壹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法治和人治是兩種對立的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遍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後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多變性。雖然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法律的制定、實施和修改必須符合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是法治的內在本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