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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證據來認定事實
法律分析:從本質上講,法官審理案件,壹是查明事實,二是適用法律。客觀或相對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是準確適用法律的前提。認定事實的依據是證據。眾所周知,訴訟中涉及或爭議的事實是過去發生過的客觀事實。審理案件的法官不可能提前介入或見證(如果法官提前介入或見證案件,法官將成為案件的當事人或證人,無法參與案件的審理),更不可能事後憑空推斷。他只能並且必須依靠當時能夠證明客觀事實的壹切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當事人陳述等。)來確定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認罪,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如果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的事實有證據證明;

(二)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