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的職責
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由院長任免。他們主要負責記錄審判法庭的工作和處理與審判有關的輔助事項,如準備審判、保留證據、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司法統計、接待來訪和處理信件、協助法官調查和宣傳政策法規。
法律文書
書記員考試寫作測試的內容:壹般寫案件審查終結報告、起訴書、起訴狀等。,以及檢察院業務中常用的法律文書。
國際稱謂
在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他們被稱為書記員,負責匯編案件、記錄、文書、統計等工作。蘇聯的各級法院也設有書記員,有的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和法庭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