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獲得發票時,您不得要求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