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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發票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獲得發票時,您不得要求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