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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指標分為三個部分和兩個附錄。第壹部分是火電廠的建設用地指標,第二部分是核電站的建設用地指標,第三部分是變電站和換流站的建設用地指標。其主要內容包括:壹般原則、術語、節約集約用地基本規定、燃煤、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IGCC)、生物質電廠建設用地指標和廠外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核電廠建設用地指標和其他設施建設用地指標、變電站和換流站建設用地指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