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壹百九十二條訊問證人應當由檢察官進行。詢問時,檢察官或者檢察官和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壹百九十三條詢問證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地、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作證。在證人提議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記入筆錄。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詢問現場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