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