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們普遍認為,法律規範與法律條文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法律規範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範的字面表達和表現形式。法律規範和法律規定之間不是壹壹對應的關系。壹項法律規定可能包含法律規範邏輯結構的壹部分,也可能包含兩項或更多項法律規範,但它也可能是壹份法律文件中不同法律規定所表達的法律規範邏輯結構的壹部分,甚至是兩份不同法律文件所表達的法律規範邏輯結構的壹部分。有學者舉了壹個例子,“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所有成年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壹種授權行為模式,其法律後果在選舉法和刑法中都有規定。
參考資料:
鄒愛華:評“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