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作為證據:
不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得的;
它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獲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發布的法復(1995)65438+2號批復規定,“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通過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68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